关于开展湖北省202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及《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开展我省2024年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补偿对象
本年度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的申请对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为普通高等学校2021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三年补偿)、2022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二年补偿)以及2023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一年补偿)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的,按中央相关政策申请补偿,不属于我省政策补偿范围。
2.应为纳入我省36个比照西部政策的县(市、区)及神农架林区(名单详见附件1)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本级、城关镇)的机关、事业单位招聘指标的应届毕业生,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吸血虫防治站等。
3.特殊情况认定:对于纳入各地2023年招聘指标,因招聘流程等原因,于2024年1月1日(含)后入职的,不纳入本年度申报范围,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于2025年申请第一年学费补偿,其他年份以此类推。
4.关于补报:对于符合条件的2021年、2022年应届毕业生,往年未申请的,本年可一次性补报未申请年份的补偿资金。
二、规范申报流程
1.申请人应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5日期间向就业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并按照《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提交《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件2)及其他必要材料。
2.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算学费补偿金额,汇总填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享受学费补偿政策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3.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报同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3.各有关县级教育部门在受理结束后将《基本情况表》上报至所在市州教育局,各市州教育局应对县级资助部门报送的《基本情况表》进行复审并汇总。2024年8月20日前,各市州教育局将审核汇总后的《基本情况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正确填报材料
各地在填报、审核《基本情况表》时,应把握以下要点:
1.学历、学制:学历为学生应届毕业时的最高学历(如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制为毕业时最高学历的正常学制,不包含因休学、重修、留级等原因延长的学制。专升本按读本科时间、本硕连读按读硕士时间、中职高职连读按读高职时间、第二学士学位按读第二学士学位时间填写学制,第二学士学位不能将本科与第二学士学位学制时间及学费累计计算。
2.年学费缴费标准:为校期间每学年缴纳的学费(不含教材费、住宿费等杂费),年学费缴费标准应以学校提供的收据或相关证明材料为准,如每年缴费学费标准不同,年缴纳学费标准按年平均缴纳学费填写。
3.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按年缴纳学费*正常学制计算。
4.年享受补偿标准:
(1)若本专科年学费标准≤6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若本专科年学费标准>6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6000元*正常学制/3;
(2)若硕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8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若硕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8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8000元*正常学制/3;
(3)博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10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若博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10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10000元*正常学制/3.
年享受补偿标准计算后,四舍五入到“元”。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是省委、省政府实施的教育民生工程,对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服务具有重大意义。有关各地教育局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学费补偿政策,切实解决基层单位就业学生的后顾之忧。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有关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要指定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文件及政策要求,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对于因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造成资金损失,产生严重后果的,将追回相关资金并对相关单位及人员按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模式,多角度、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我省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政策,充分利用政务网站、宣传展板、QQ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渠道,必要时下沉基层单位一线,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宣传,确保宣传全覆盖。各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主动公开热线电话,耐心解答相关咨询。
(四)及时发放资金。各地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落实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确保相关补偿资金专款专用,在财政资金下达后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到位。县级财政可以统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用于本地基层单位就业学生的学费补偿。对于申请人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且没有结清的,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发放补偿资金后应提醒学生及时偿还贷款。
联系人:邓泽涵
联系电话:027-87328025
邮箱:dengzehan@163.com
附件如下:
1.湖北省艰苦地区名单列表(识别下方二维码查看)
2.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识别下方二维码查看)
3.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享受学费补偿政策人员基本情况表(识别下方二维码查看)
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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