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蕲春县武汉至南昌1000KV特高压输变电工程基地项目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为规范蕲春县武汉至南昌1000KV特高压输变电工程基地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事业的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至南昌1000KV特高压输变电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征收范围:蕲春县武汉至南昌1000KV特高压输变电工程基地项目规划红线内83户(其中:蕲州镇33户、八里湖办事处23户、彭思镇27户),具体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等。
二、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工作启动之日起1个月内,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签约期限。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为蕲春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蕲春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实施单位为征收部门委托的各征收范围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蕲春县武汉至南昌1000KV特高压输变电工程基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五、其他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黄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蕲春县武汉至南昌1000KV特高压输变电工程基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4年4月2日
附件
蕲春县武汉至南昌1000KV特高压输变电工程
基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蕲春县武汉至南昌1000KV特高压输变电工程基地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事业的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至南昌1000KV特高压输变电工程项目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征收范围:蕲春县武汉至南昌1000KV特高压输变电工程基地项目规划红线内83户(其中:蕲州镇33户、八里湖办事处23户、彭思镇27户),具体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等。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为蕲春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蕲春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实施单位为征收部门委托的各征收范围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自征收工作启动之日起一个月内,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签约期限。
(二)搬迁期限: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房屋实行货币化补偿或还基自建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一个,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还基自建的,严格按一户一基的原则,自建新房屋必须符合新农村建设和镇、村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具体还建方案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备案后及时实施。
被征收人放弃还基自建的,主体建筑占地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估价确定补偿价值。
3.被征收人选择还基自建的,按每户一次性补偿宅基地平整费5000元。
4.被征收人原房屋已办理安装手续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待入住迁建新房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协调免费安装。
5.被征收人每户一次性补偿搬家补助费3000元。
6.被征收人每户过渡性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5元,每户每月最多不超过1000元,补助期限为12个月。
(二)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房屋及附属物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按确定的评估价值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补偿参考标准如下:
结 构 | 评估单价(元/㎡) | 备注 |
砖混(框架) | 1228 | 整体框架剪力墙 |
砖混(现浇)一层 | 1113 | 按房屋圈梁、立柱、内外墙粉刷、地坪及成新率进行修正(不仅为现浇面结构) |
砖混(现浇)二层以上 (含二层) | 1073 | |
砖混(预制板)一层 | 883 | 按房屋圈梁、立柱、内外墙粉刷、地坪及成新率进行修正(包含第二层为砖木结构按砖混计算) |
砖混(预制板)二层以上(含二层) | 843 | |
砖木(红砖) | 586 | 按房屋檐高、墙体砂浆、地坪及成新率进行修正 |
砖木(空心砖) | 492 | |
土木 | 420 |
以上参考标准不含房屋装饰装修部分及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2.地上附属物、坟墓、树木等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类 别 | 附着物名称 | 补偿标准 |
附属物 | 牛栏、猪舍 | 按实际价值评估 |
厕所 | 单洞2000元/个、双洞4000元/个 | |
构筑物 | 土包坟(含无主坟、暗坟) | 1000元/棺 |
有碑坟 | 2000元/棺 | |
构筑物 | 有建筑物坟 | 3000元/棺 |
水井 | 按实际价值评估 | |
小水电设施 | 一事一议 | |
小型灌溉设施 | 一事一议 | |
农田整治设施 | 一事一议 | |
树木类 (房前屋后) | 挂果树 | 150元/棵 |
未挂果树 | 120元/棵 | |
胸径10公分以上 | 50元/棵 | |
胸径3--10公分 | 25元/棵 | |
杂木 | 8元/㎡ | |
竹园 | 10元/㎡ |
3.水库、电力设施、通讯设施等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林地、成片经济林(含楠竹、油茶等)、成片果林由林业部门按规定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价值。
(三)征收补偿搬迁安置相关规定
1.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搬迁安置协议的,由被征收人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程序支付补偿资金。
2.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房屋的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由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时收回,逾期未收回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公告注销。
3.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4.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搬迁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等数量、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测量的数据为准。
6.被征收范围内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组织房屋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设施和材料。对私自拆除者,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引发的矛盾纠纷由被征收人负责并相应扣减补偿安置费用。
7.征收补偿资金由征收实施单位及时足额支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四)奖励办法
对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主体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五、其他规定
征收集体土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补偿费标准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执行。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含住宅)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可参照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标准执行。
征收范围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收人的思想工作,保证被征收人在征收搬迁过程中生产、生活不受影响。要强化安全措施,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纠纷,防止在征收搬迁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并制定应急工作方案,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本方案由蕲春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以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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